江苏省护理学会学会章程

江苏省护理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苏省护理学会

第二条 江苏省护理学会(下称本会)是全省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组织,是依法登记并经江苏省科协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技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省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力奋斗,为促进人民健康,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办事机构挂靠江苏省卫生厅

本会接受中华护理学会(下称总会)的业务指导,并对市护理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在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政编码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开展国内、外护理科学技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内外护理团体的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二)出版发行护理杂志、科技书籍的护理学术资料;(三)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的科研成果;(四)开展对会员的临床规范化培训,继续护理学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及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掘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五)对我省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的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八)开展社区护理咨询;(九)接受政府委托对专科护士进行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的认定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凡高等医学院校专业毕业、中专卫、护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已取得护师以上(含护师)资格,在各级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执业者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我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五)在学术上有较高水平,对我国友好,自愿为我国护理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外籍护理科技工作者,可申请为外籍个人会员;(六)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在30人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表格由本会统一印制

(二)经所在市护理学会或单位推荐,报本会审核,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三)颁发江苏省护理学会会员证

(四)在宁部属、省直、部队所属的医疗机构会员入会手续在本会办理

(五)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会员调入我省工作,应携带原会员证办理会籍转入手续

(六)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及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的资格;(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本会举办的优秀论文、优秀护士、科技成果评比以及各类竞赛等活动中,会员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为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迅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四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的职责:(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方式;(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或专业的学术活动

专业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从护理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士中推举名誉理事长,卸任理事长可经推荐担任一届名誉理事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上级拨款;(二)会费;(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 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待审查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二 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章程提交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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