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行政院院长

行政院行政院院长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

但1943年9月修改《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后,改为由国民政府主席于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中执会选任,其任期与国民政府委员同,行政院院长总揽全国行政,在政府中其职务非常重要

行政院院长之权力,在国民党“因人设事”的制度中,与国民政府主席间时有消长

依1931年12月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确定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院长为实际负责者

1943年9月《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院长对主席负责,院长成为主席的实际僚属,其地位显然降低,但如果主席兼行政院长(蒋介石有过此事),一身二任,院长的客观地位似又与主席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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