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各部、委、署

行政院各部、委、署行政院设若干行政部、委、署,其增置裁并须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决议

各部、委、署之设置屡经变化,抗战后设11个部、3个委员会及2个署,其职掌如下:内政部

管理全面内务行政

外交部

掌管国际交涉及关于在外侨民、居华外人、中外商业之一切事务

军政部

掌管全国陆海空军行政事宜

财政部

掌理全国财政事务

经济部

管理全国经济行政事务

教育部

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

交通部

规划、建设、管理全国国有铁路、公路以及电政、邮政、航政,并监督公有及民营交通事业

农林部

管理全国农林行政事务

社会部

管理全国社会行政事务

粮食部

管理全国粮食行政事务

司法行政部

管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蒙藏委员会

掌理关于蒙古、西藏行政及各种革新事宜

侨务委员会

掌理本国侨民之移殖、保育等事务,但以不与各部会及驻外使节相抵触者为限

赈济委员会

掌理全国赈济行政事务

各部、委、署设长及次长,次长有二:政务次长与常务次长

各司及同等级机关之增减,须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

有些委员会,有时虽隶属于部,但有一定的独立性,如资源委员会(隶经济部)、水利委员会(曾隶属农林部)、合作事业管理局(隶社会部)等

1940年五届七中全会曾议设经济作战部,1941年五届八中全会曾议决设贸易部,均未设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