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各部、委、署行政院设若干行政部、委、署,其增置裁并须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决议
各部、委、署之设置屡经变化,抗战后设11个部、3个委员会及2个署,其职掌如下:内政部
管理全面内务行政
外交部
掌管国际交涉及关于在外侨民、居华外人、中外商业之一切事务
军政部
掌管全国陆海空军行政事宜
财政部
掌理全国财政事务
经济部
管理全国经济行政事务
教育部
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
交通部
规划、建设、管理全国国有铁路、公路以及电政、邮政、航政,并监督公有及民营交通事业
农林部
管理全国农林行政事务
社会部
管理全国社会行政事务
粮食部
管理全国粮食行政事务
司法行政部
管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蒙藏委员会
掌理关于蒙古、西藏行政及各种革新事宜
侨务委员会
掌理本国侨民之移殖、保育等事务,但以不与各部会及驻外使节相抵触者为限
赈济委员会
掌理全国赈济行政事务
各部、委、署设长及次长,次长有二:政务次长与常务次长
各司及同等级机关之增减,须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
有些委员会,有时虽隶属于部,但有一定的独立性,如资源委员会(隶经济部)、水利委员会(曾隶属农林部)、合作事业管理局(隶社会部)等
1940年五届七中全会曾议设经济作战部,1941年五届八中全会曾议决设贸易部,均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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