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第六章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和中国法学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保捐赠、资助的接受和资金使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应当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研究会的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应当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中国法学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