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群众文化学会组织章程

中国群众文化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群众文化学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MASS 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CMCA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群众文化工作者、群众文化单位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文化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群众文化行业科学管理、发展我国群众文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群众文化学会作为国际民间艺术节组织理事会(CIOFF)成员,对外以CIOFF中国委员会(中国群众文化学会)名义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群众文化工作者和热心于群众文化的有识之士,积极研究探讨群众文化事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众文化学科体系的建立,繁荣各类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继承、发展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文化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文化部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及对外交往活动和申请公务出国,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民政部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科研成果的评奖,推动本学科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提高

(二)普及群众文化基础理论知识,介绍和推广群众文化成果及其经验;组织开展国内外群众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举办群众文化艺术领域中各类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演出、展览、评奖活动

(四)出版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信息交流的刊物、资料和有关书籍、专著,推荐优秀的适应广大群众生活需求的作品

(五)以培训、函授、巡讲等方式,促进群众文化理论队伍和艺术骨干素质的提高

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群众文化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群众文化学会工作者

(六)做好国际民间艺术节组织理事会(CIOFF)中国委员会的工作,参与该组织举办的会议和活动,选派优秀的民间艺术团赴国外演出、展览等,积极开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七)加强与各地单位会员及其它社会团体的联系,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在互利的原则下,开展学术交流、文化艺术活动和业务合作,扩大学会的活动领域

(八)积极创造条件,开办与学会业务相关的实体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单位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热心群众文化事业、积极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理论研究、支持本会工作、承认并履行本会章程的各级群文学会、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承认本会章程,热爱群众文化事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1、具有馆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群众文化工作者;2、有三年以上群众文化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绩者;3、在群众文化工作或群众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辅导方面有一定成绩和社会影响者;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文化馆(群众艺术馆)长、站长及相关行业、机构的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个人会员由单位会员推荐,情况特殊者可由两名会员介绍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查批准,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学术研讨、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有关资料的权利

(四)单位会员有优先参与和本会合办和承办有关展演、培训、出版等活动的权利和有关出国展演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文化艺术展演、培训等活动

(五)积极介绍发展会员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信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群众文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按各自分工协助会长进行有关工作;主持策划有关工作项目;审核签署有关工作项目的计划、文件及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学会内部管理制度,交常务理事会决定,管理制度要体现激励机制

(六)监督学会财务的收支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协助秘书长进行有关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文化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2006年9月5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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