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审定和修改章程;(二)审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五)选举和罢免监事;(六)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审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七)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十)决定其他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下需要理事会审议的内容,也可采用通讯(包括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特殊情况下需要常务理事会审议的内容,也可采用通讯(包括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审议,与常务理事会议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参照理事任职年龄,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一)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
理事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勘察设计大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不受此年龄限制
(二)理事应按期参加理事会,因故未能参加的,需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代表在理事会上行使理事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原则上应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在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专业委员会
不另定章程,非独立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由名誉理事长、顾问和特聘资深专家组成,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一)名誉理事长曾担任本会理事长、两院院士,在任期届满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
(二)顾问担任本会副理事长、勘察设计大师,在任期届满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聘请为学会的顾问
(三)特聘资深专家曾担任过学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本人自愿者,可聘为特聘资深专家,聘期为五年,到下一届理事会换届时,本人愿意,可续聘
特聘资深专家可列席理事大会,对学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免交会费,享受理事待遇;免费参加由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应邀参加学会的工程咨询、科技鉴定等活动
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设立党支部
并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众组织,发挥社团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加强自身建设
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担任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正、副秘书长,财务人员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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