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之俊史籍记载《清史稿·列传二十五 》 参考资料1 《清史稿·列传二十五 》:金之俊,字岂凡,江南吴江人
明万历四十七年进士,官至兵部侍郎
睿亲王定京师,命仍故官
疏请先蠲畿甸田租以慰民望,又言:“土寇率众降者,宜赦罪勿论
缚渠来献,分别叙功
就抚之众,宜编保甲,令安故业
无恒产者,别为区画
”寻奏荐丁魁楚、丁启睿、线国安、房可壮、左懋泰、郝絅等,又劾通州道郑煇优游养寇、三关总兵郝之润纵兵肆掠,俱宜罢斥;并请趣畿南北巡按及监司以下官赴任,禁止满洲官役额外需索驿递夫马
疏入,皆采行
2 《清史稿·列传二十五 》:顺治二年,以京师米贵,疏言:“大兵直取江南,应令漕督及巡漕御史赴任
金陵底定,举行漕政
”诏速议行
因复上漕政八事,疏下所司
寻调吏部侍郎
3 《清史稿·列传二十五 》:三年,疏请酌定进士铨选之制
五年,擢工部尚书
六年,乞假归,加太子太保
七年,还朝
八年,调兵部,加少保兼太子太保
4 《清史稿·列传二十五 》:十年,调左都御史
疏言:“审拟盗犯,请用正律,不宜概行籍没,致累无辜
”又疏言:“直省提学,例以佥事道分遣
畿辅为首善之区,江南人才之会,请以翰林官简用
”均报可
寻迁吏部尚书,授国史院大学士
5 《清史稿·列传二十五 》:十二年,之俊病,乞休,上不允,遣画工就邸画其像
6 《清史稿·列传二十五 》:十三年,谕诸大臣曰:“君臣之义,终始相维
尔等今后毋以引年请归为念
尔等岂忍违朕,朕亦何忍使尔等告归?昨岁之俊病甚,朕遣人图其容
念彼已老,惟恐不复相见,不胜眷恋
朕简用之人,欲皓首相依,不忍离也!”之俊泣谢
7 《清史稿·列传二十五 》:十五年,改中和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
同校定律例
8 《清史稿·列传二十五 》:十六年,诏立明庄烈帝碑,命之俊撰文
寻加太保兼太子太师,复乞假归
十七年,自陈乞罢,温谕敦召,未至,加太傅
9 《清史稿·列传二十五 》:十八年,复改秘书院大学士
之俊自归后,屡以衰老乞休,康熙元年,始允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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