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格拉斯诺思国家理论

道格拉斯·诺思国家理论国家理论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第二大理论支柱

诺斯对国家的看法集中体现在这一悖论中:“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对这一悖论的论证,诺斯是从国家与产权的关系上展开的

如果国家能够界定一套产权,提供一个经济地使用资源的框架,它就能促进全社会福利增加,推动经济增长,这就是国家契约论;如果国家界定一套产权,仅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就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会造成人为的经济衰退,这就是国家掠夺论

那么,对国家存在的解释到底是契约论还是掠夺论呢?诺斯认为“尽管契约论解释了最初签订契约的得利,但未说明不同利益成员的利益最大化行为,而掠夺论忽略了契约最初签订的得利而着眼于掌握国家控制权的人从其选民中榨取租金”,所以他把不全面的两种理论统一起来,用“暴力潜能”论解释国家的存在

为什么国家对经济发展起着双重作用呢?诺斯认为国家作为“经济人”提供服务有两个基本的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制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

事实上,这两个目的是不一致的

第一个目的实质上指国家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收入最大化,但国家为使自己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并不关心交易费用的降低和有效率的制度的创新,从而会阻碍经济的增长

第二个目的是界定一套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且完全有效率的产权以推动经济增长

基于上述两个目的的不一致性,诺斯进一步认为国家在竞争约束与交易约束下会界定一套有利于统治集团而无效率的产权结构

另外,诺斯认为国家是一种不可控的、神秘的、超经济的力量,因而他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并没有解释国家存在的原因,而强调了国家的暴力

他以为“理解国家的关键在于为实行对资源的控制而尽可能地利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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