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违规行为《办法》根据违规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
一是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
包括:违规发布招生简章、虚假招生宣传、未予信息公开、未按照计划招生、未按标准录取、向考生收费等
二是高中的违规情形
包括:滥用推荐权、违规公示、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
三是招生考试机构的违规情形
包括:未按照计划和标准投档、违反程序投档、违规补录、未予信息公开、监督不力等
四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情形
包括:地方招生政策违规、擅自改变招生计划和类型、要求违规录取、监管不力等
五是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
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违规请托、泄露信息、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收受贿赂、参与非法招生等
六是考生的违规情形
包括: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或优惠条件、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冒名顶替取得入学资格等
同时,《办法》在每一类主体违规情形的最后一项都做了兜底规定,从而涵盖了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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