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决定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理事会会议一至二年举行一次,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必要时可增补或免除理事会个别成员;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二必要时可增补或免除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追认;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四授予“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称号;五决定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六向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本会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经会长授权可代行会长部分职权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落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机关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文秘工作,机关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人事管理工作,行政后勤工作和财务工作;二学术研究与会员联络部:负责组织学术研究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各专业研究会(分会)开展工作;负责会员的发展联络工作;三《法学杂志》部:负责《法学杂志》的出版和发行工作;四法律宣传服务部:负责法制宣传、举办讲座、法律图书、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养法律人才
上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主管机关批准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法学研究需要,分别设立各专业研究会
各专业研究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分别由各专业研究会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推选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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