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法学会第四章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其决议需经年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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