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国投资者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国投资者2009年10月成立的创业板,是我国最早全面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市场

创业板由于上市公司规模相对小,多处于创业或成长初期,发展相对不成熟,虽然上市公司的快速成长可能获得高收益,但风险也更大

2011年创业板指数跌幅就明显大于其他指数,投资风险由此可见一斑

适合创业板的投资者通常需要在资金、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上比一般投资者具备一定优势

在09年6月发布的《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中就要求证券公司必须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相关信息,证券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在投资者方面,要求投资者必须如实提供相应信息,否则证券公司可拒绝提供服务

2010年4月,股票指数期货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相继推出,这两项业务具有高杠杆特点,专业要求更高、风险更大,也更加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上述业务的投资者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得低于50万人民币,并通过相关测试,具备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最近三年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的记录

分析我国已初步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有两大特点,一是针对不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性,规定了相应投资者的资金实力、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明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二是形式上由管理层制定原则性规章,相关交易所制定具体实施和操作办法,行业协会制定执行规范

我国目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依然比较粗糙,细节上还待完善,特别是在立法、制度建设和应用推广上需要加强,而且未能从整体市场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形成覆盖金融市场的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

在这方面,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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