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修改决定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净资本监管,支持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现决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做如下修改:一、标题中删去“试行”,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
五、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删去第(三)项
其后各项序号依次调整
六、删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其后各条序号依次调整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
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九、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
十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
”十三、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十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修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十五、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风险监管报表,十七、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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