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预防主义如果说报应主义是着眼于过去或现在的违法行为的话,那么,预防主义是着眼于未来的违法行为
不过,在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一终极目标方面,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并没有多大的差别
因此、在历史上,有关法律制裁的目的和意义的理论大多是兼有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成分的,只不过因侧重点不同而在法律制裁的方式、强度和意义等方面发生了分歧
预防主义以其强大的逻辑力量成为最易于被人类理智接受的关于惩罚目的的理论(相对而言,报应主义更易于被人类情感接受)
它超越了报应主义仅仅就惩罚与现实的违:法行为的关系论惩罚的目的的局限性;它把惩罚与违法行为的关系放在了一个必然性的链条之上,从未来的角度来审视惩罚的意义和目的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大都认识到了惩罚的预防作用
例如商鞅曾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韩非曾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罪重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他们的特点是要通过威吓使民不敢以身试法,以期"以刑去刑"
孔子则主张:"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押而玩之,则多死焉
故宽难
"这是从"德"出发直接引伸出"以宽服民",而以"猛"服民则是不得已而为之
不过,如果我们打破学派界线,仅仅从思想成分上来看,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亦即"掌建邦之三典: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当属预防主义之列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