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违禁有罚违禁有罚原则,是指任何有责任能力的人,在作出法律禁止的任何一种行为以后,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从立法学的角度来说.违禁有罚就是凡是禁止性法律规范都必须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做到"禁出罚随"
具体而言,违禁有罚包含三层意义; 第一,立法必须有助于形成这样的社会印象
即违反法律禁令必定受到处罚
商鞅说:"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
……披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赏,则下不用;数加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死
"贝卡里亚则进了一步,他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
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必罚"的社会印象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是一种有力的心理制约
第二,在法律制度的结构上必须体现出,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处罚,而且各种不同程度和性质的违禁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实现必须得到制裁的保障,否则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
第三,在立法技术上必须尽可能地做到,使违禁行为与处罚之间具有具体的、明确的联系
尤其是那些将罚则单列的行政法规,必须按该法对所禁止的行为的分类,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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