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护交易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 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期货公司;(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交易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交易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期货及相关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 记

机构不得任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及相关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交易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提升内控合规水平,有效管控激励约束和利益冲突防范等事项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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