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章 执业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章 执业规范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不得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七)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八)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违规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侵害所在机构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的指令或 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负责合规审查、监督和检查的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

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期货从业人员 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后续职业培训,提高合法合规意识、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