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管理管理模式

证券管理管理模式证券管理模式因经济发展水平、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文化传统、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根据对国家管理与自律管理的重视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当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管理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模式

这种类型以行政管理为主,以自律管理为辅

在此种模式下,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起辅助作用

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巴西、我国台湾地区等是集中统一管理模式的代表

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之下,实现了立法与执法的统一,能克服地方立法与执法的各自为政,保证证券市场管理的权威;能协调证券市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和管理效率;管理者与其他市场主体高度分离,地位超脱,有利于执法的公平和公正,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统一履行职责,还便于实行国际监管的协作

其不足之处是:管理者的超然地位,造成与市场之间的距离,有可能使管理工作脱离市场实际,降低效果

加之管理者处于市场之外,影响对市场反应的灵敏度和对市场消极因素的预见与防范

(二)自律模式

这种类型以自律管理为主,以行政管理为辅

在此种模式下,基本按照市场长期发展中自然形成的交易惯例或法律化了的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对会员及有关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维护

没有制定证券市场管理法律,也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

英国、意大利、荷兰、瑞典、挪威、爱尔兰等是自律管理模式的代表

实行自律管理的场合下,管理者都是来自证券市场的专家,具有完备的知识结构,积累了丰富的市场运作与管理的经验,管理较为内行,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敏锐性,能避免因管理不当而给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

由于市场惯例、自律组织规则等是从市场中抽象出来的,贴近市场,应变灵活,从而减少给市场发展造成阻碍的可能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利益与共,不存在对立,能带来管理上的便利

自律组织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能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降低管理成本

但是,自律管理模式也存在着缺陷,主要有:缺乏全国统一的证券法律和统一的管理机构,造成市场规则的不统一和执法力度不够,不利于全国市场的协调发展;管理重点在于保障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削弱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的趋势下,不便于开展国际监管合作

近年来,不少实行自律管理模式的国家,已着手克服自律管理的不足,逐渐向集中统一管理模式靠近,如英国在1996年宣告要彻底改变证券市场的传统管理模式,加强政府管理的力度,并在此后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行动

(三)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结合模式

这种模式把行政管理与自律并重,既注重政府的行政管理,又强调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

德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

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是德国证券市场管理的一贯传统,与英国不同的地方是,德国各州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对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所实施着有效的行政监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德国在1994年成立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从此有了全国统一的证券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并通过立法扩大了各证券交易所和州政府的监管权限

这种模式兼取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并克服了其不足之处

被一些人认为是证券管理模式的首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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