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改决定【第141号令】《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2018年6月6日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

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本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证监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2修改内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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