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术教育联合会组织章程

中国艺术教育联合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艺术教育联合会(简称中国艺联,英文名称China Arts Educetion Federation,英文缩写CAEF)

第二条 由从事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文化艺术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海内外热忱中华文化艺术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艺联的宗旨是:传播中华文化艺术,促进艺术教育创新发展

第四条 中国艺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总部设立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中国艺术教育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旨在与弘扬中华文化有关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二)组派出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出席、开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三)制定奖励法则,奖励对发展中华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的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

(四)创办文化类经济实体与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

(五)国内外文化咨询与培训

(六)与国外(境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学科的学术活动;(七)邀请、接待国内(境外)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来国内(大陆)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大陆)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去国外(境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八)其他与文化艺术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中国艺联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中国艺联章程,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海内外文艺家、学者、文化事业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中国艺联活动的单位,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便可成为中国艺联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中国艺联的决议;(二)维护中国艺联合法权益;(三)完成中国艺联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团委员;(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委托主席办公会议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一)主席团由下列人员组成:1、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2、地方、海外中国艺联主席;3、热忱中华文化的其他人员;(二)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三)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委托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 / 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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