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 制(修)订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规划,审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章程》、《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的工作文件;二 审定节能标志;三 决定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职责范围及人员职务任免;四 审定开展认证产品的种类名录,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五 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六 批准撤消或注销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节能标志;七 批准中心的运行方针、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八 处理对中心的申诉及其他有争议问题;九 监督、审查中心的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职责:在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负责组织审查认证材料,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或处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一 主任委员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二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三 秘书长负责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并完成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定期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汇报工作;四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对中心的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心主任职责:一 负责组织中心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并予以发布;二 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组织贯彻管委会决议;三 负责编制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四 组织制订并审批质量体系工作,并负责管理评审;五 具体组织实施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职责:一 向中心提出该专业领域内要开展认证的产品范围、类型和产品目录方案的建议;二 起草该专业领域内用于认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三 协助检查部拟订该专业领域内的检查大纲并配合进行现场检查工作;四 负责对申请认证产品的评审认证;五 处理、解决该专业领域认证工作中的期货重大技术问题;第十七条 中心的工作职责:一 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管理委员会提供秘书服务和会议服务;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二 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 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开展认证的产品名录;四 受理国内外企业提出的认证申请,组织对申请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及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协调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评审;五 负责对获准 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六 办理认证证书的颁发、暂停、换证、注销和节能标志诉颁布、签订合同、轶使用、禁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经贸委备案;七 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投诉问题;八 按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收费办法,统一收取和管理认证费用;九 负责专(兼)职审核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登记管理;十 发展同国外有关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合作,参加国际间有关的认证活动等;(十一) 完成管理委员会或执委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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