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国外制度

信息公开国外制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日、韩、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比较会发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我国应结合外国的一些成功经验,在构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体系、细化公民救济途径和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 公民知情权;救济途径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

从1766年瑞典制定《出版自由法》开始,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法规

从各国实践中可以看出,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增强行政系统运作的透明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好途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概况最早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是2002年11月6日广州市政府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规章

此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工作在各地方相继展开

2008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可以说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以下简称《条例》)

该施行已满一周年

在这一年里我们注意到,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主要来源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然而,我国各级政府上网的信息量普遍较少,信息检索、信息服务的功能较弱

有些部门投入了大量资金建网站,但公开内容不够多,不够细,更新不及时;有些单位表面看公开信息量很大,但仔细分析实在的内容不多,而且有的夹杂着未经证实的新闻报道消息

从总体上看,要求公民依法守法的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类信息公开力度较大,但对涉及政府部门决策的政策标准类和资金收支类信息公开力度相对较小

行政机关恪守法律的自觉还有待提高,公众对自身知情权的积极维护以及参与更多政治的热情还有待提升

《条例》的颁布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指出了一个应然的方向,但最终如何实施,怎样才能更好的实施才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价值之所在,我们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建设真正的“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

日、韩、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世界的范围内已有40年的历史,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步相对较晚,难免存在一些不足

为此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我们可以有选择的吸收利用,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避免少走弯路

2.1日本《信息公开法》中规定的对信息公开法中行政不服的诉愿机关,设有“情报公开审查会”,而且规定,这个审查会的成员并不是行政机关里头的公务员,而是法官、律师、社会公正人士、学者,因为认为须有独立第三者的眼睛来做判断是有必要的,所以没有把行政机关的成员放在审查会里头

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机关是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

2.2韩国《关于公共机关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信息公开请求人对有关信息公开的公共机关的不公开或部分公开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做出该决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异议或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他们还规定,公共机关认为请求公开的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跟第三人有关的时候,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必要时还可听取他的意见

第三人可以请求公共机关不予公开与自己有关的信息,如果公共机关不顾第三人的非公开请求而做出公开决定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开决定的理由和公开实施日,第三人可以以文书的形式向做出该决定的公共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只在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还不够全面细致,还有待完善

2.3美国信息公开和保护公民知情权的立法是由一系列的法律所构成,主要包括3个法律规范,即《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联邦隐私权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了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其公开的程序是:行政机关应在举行会议一周前发出通告

说明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主题、会议公开举行或不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指定的回答公众询问的职员的姓名、电话等事项

情况紧急不能在一个星期之前发布公告的,行政机关可以缩短公告期限.但必须由多数委员投票决定,制作投票纪录,并且尽可能早的公告会议有关事项

我国涉及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仅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部,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关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体系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几点建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国的实施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的发生,进而推进了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然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国的施行仅有几年的历史,难免存在一些不足

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建立政府相关的立法配套体系建立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的法规,如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明确有关个人隐私的内容,从不同角度制定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

充分听取民众的心声在做出有关民众生活、生产方面或其他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应集中听取有关民众的意见,在做出工作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到民众的意愿

可以将听证制度纳入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里面来,从而提高民众的参与度

申请程序细化明确明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息“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和程序

涉及第三人的,应明确对第三人的保障措施和第三人对行政决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

信息公开明确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给申请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信息的透明化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针对的主体,不应仅仅局限于中国公民,还应包括长期旅居中国,或在中国有一定固定居所的外国人和留学生,以及一些外商独资企业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新兴的民主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权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我们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摸索,不断地总结经验,在进行理论创新的同时,也应积极宣传,提高公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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