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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目录第一编 总 论第一章 信息法的概念与形成第一节 信息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信息法的概念二、信息法的调整对象:信息关系第二节 信息法的地位与渊源一、信息法的地位二、信息法的渊源第三节 信息法与相邻部门法和政策的关系一、信息法和电子商务法、网络法二、信息法和媒体法三、信息法和信息政策第二章 社会形态更迭与信息法的形成第一节 社会形态更迭与法律的变化一、农业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土地法二、工业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动产法三、信息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信息法第二节 国家信息化战略与我国信息立法概述一、社会信息化概述二、国家信息化战略概述三、我国信息立法概述第三章 信息法的宗旨、原则与体系第一节 我国信息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一、信息法的宗旨二、信息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信息法的体系一、信息基本法二、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政府信息公开法四、信息财产法五、信息安全法第四章 信息第一节 信息的概念与界定一、界定信息的方法论二、信息的定义第二节 信息的法律特征和基本类别一、信息的法律特征二、信息的基本类别第二编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章 个人信息概述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概念一、个人信息的概念称谓二、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三、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第二节 个人信息的类别划分一、个人信息类别的行政划分二、个人信息类别的学理划分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概述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三、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和分类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分类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属性、宗旨和功能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属性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功能第四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目的明确原则二、知情同意原则三、目的限制原则四、信息品质原则五、安全原则六、政策公开原则七、禁止泄漏原则八、保存时限原则九、自由流通与合理限制原则第三章 个人信息权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与性质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二、个人信息权的性质第二节个人信息权的体系一、信息决定权二、信息查询权三、信息更正权四、信息封锁权五、信息删除权六、信息保密权七、报酬请求权第三节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一、收集二、处理三、利用第四章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要件第一节 国家机关的收集和处理要件一、特定目的要件二、三大选择性要件第二节 国家机关的利用要件一、一般利用要件二、国家机关目的外利用之八大要件第三节计算机比对的法律要件一、个人信息计算机比对的概念与范围二、计算机比对的目标和目的三、受规范的比对:比对项目四、比对的前提:比对协议五、比对的监管:信息统一委员会六、个人权利的救济:正当程序第五章 非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要件第一节 非国家机关的收集和处理要件一、资格要件二、特定目的要件三、五大选择性要件第二节 非国家机关的利用要件一、非国家机关利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要件二、主管机关的限制与四大限制性要件三、非国家机关目的外利用的六大要件第六章 个人信息的跨国传输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跨国传输概述一、个人信息跨国传输二、个人信息跨国传输的分类第二节 个人信息跨国传输的基本原则一、自由流通和合理限制原则二、对等原则三、个人信息跨国传输的监管第七章 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与责任概述一、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二、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二节 国家机关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与责任一、国家机关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二、国家机关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责任承担四、责任形式第三编 政府信息公开法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概述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概念和性质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概念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性质三、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宗旨和意义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宗旨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意义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第四节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监督机关一、权利主体二、义务主体三、监督机关第二章 政府信息第一节 政府信息的概念和标准一、政府信息的概念二、确定政府信息范围的综合标准第二节 政府信息的分类和例外信息一、政府信息的分类二、例外信息第三章 知情权第一节 知情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知情权的概念二、知情权的特征三、知情权的性质第二节 知情权的确立与内容一、知情权确立的理论基础二、知情权确立的宪法和国际法依据三、知情权的内容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程序与救济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程序一、主动公开程序二、依申请的公开程序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一、监督机关二、监督和保障制度第三节 电子化政府的信息公开一、电子化政府的信息公开及其影响二、电子化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程序电子化第四节 行政争议与救济一、行政争议与救济概述二、国外的救济制度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救济制度第四编 信息财产法第一章 信息财产的概念与分类第一节 法律意义上的信息财产概念一、美国UNCITA与信息财产的概念二、数字商品、虚拟财产、电磁记录与信息财产三、信息财产的概念界定四、信息财产的法律特征第二节 信息财产的分类一、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和无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二、标准信息财产与定制信息财产第二章 信息财产的法律属性与保护模式第一节 信息财产的物理和经济特性与权利客体理论一、信息财产的物理和经济特性二、权利客体理论第二节 信息财产和“物”一、民法上的物二、信息财产不是物第三节 信息财产和“知识财产”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称谓二、知识财产的范围三、知识财产的本质四、信息财产不是知识财产第四节 信息财产现行保护模式一、信息财产与物权法二、信息财产与知识产权法三、信息财产与债权法第三章 信息财产权第一节 信息财产权概念的提出一、俄罗斯信息基本法确立的所有权二、美国UCITA确立的信息产权三、信息财产权概念的提出第二节 信息财产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一、信息财产权的概念二、信息财产权的特征三、信息财产权的内容第三节 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完善一、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体系二、信息财产权和物权、知识产权的区别与联系第四章 信息财产交易的概念和类型第一节 信息财产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一、信息财产交易的概念二、信息财产交易概念的特征三、信息财产交易和网上知识产权许可的区分第二节 信息财产在线销售一、信息财产在线销售的概念二、信息财产在线销售的分类第三节 信息财产在线服务一、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概念二、信息财产在线服务与在线销售的区分三、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分类第五章 信息财产交易的法律性质第一节 信息财产交易的法律性质概述一、确定信息财产交易的法律性质的意义二、信息财产交易“许可使用说”简介三、美国UNCITA的立法思想之确立四、美国UNCITA立法选择的错误与批判五、信息财产交易法律性质之确定第二节 “知识产权许可说”批判一、“权利保留说”及其批判二、“权利限制说”及其批判三、“复制许可说”及其批判第三节 标准信息财产销售的法律性质一、标准信息财产销售与有形产品买卖二、标准信息财产销售与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差异三、标准信息财产销售的法律性质第四节 定制信息财产销售的法律性质一、现有理论及其批判二、定制信息财产销售的法律性质分析第五节 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法律性质一、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二、信息财产的租赁三、信息财产在线服务的分类第六章 信息财产交易之规则第一节 信息财产交易的订立一、信息财产交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概述二、大众市场交易合同第二节 信息财产的交付与电子支付一、信息财产的交付二、信息财产的验收三、电子支付第三节 供应商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信息财产权瑕疵担保责任二、信息财产瑕疵担保责任第四节 信息财产交易合同的消灭一、信息财产交易合同的解除二、信息财产交易合同的终止第五编 信息安全法第一章 信息安全概述第一节 信息安全的概念和特征一、信息安全的概念二、信息安全概念的特征三、信息安全的法律属性和重要意义第二节 信息安全的观念演进与制度更迭一、早期的信息安全观念二、20世纪90年代的信息安全观念三、成熟的信息安全观念第三节 威胁信息安全的法律事实一、威胁信息安全的行为二、威胁信息安全的事件第四节 信息安全的目标和保护机制一、信息安全的目标二、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概述三、技术和技术设施四、技术规范五、伦理规范六、法律规范第二章 信息安全法概述第一节 信息安全法的概念和性质一、信息安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信息安全法的性质三、信息安全法的特征四、我国制定信息安全法的必要性第二节 信息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宗旨与立法目的一、信息安全法的立法模式二、信息安全立法的根本宗旨和立法目的第三章 信息犯罪概述第一节 信息犯罪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信息犯罪的概念二、信息犯罪的特征三、信息犯罪的基本分类第二节 全球反信息犯罪立法概况一、美国二、英国三、法国四、德国五、日本六、澳大利亚七、阿根廷八、欧盟第三节 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不足与完善一、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现状与不足二、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完善第四章 针对信息系统实施的犯罪第一节 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罪一、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罪的概念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三、非法入侵后续行为的认定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完善第二节 破坏信息系统功能罪一、破坏信息系统功能罪的概念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犯罪构成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完善第三节 破坏计算机应用程序罪一、破坏计算机应用程序罪的概念二、破坏计算机应用程序罪的犯罪构成三、破坏计算机应用程序罪的刑罚适用四、破坏计算机应用程序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第四节 违反信息系统安全罪一、违反系统安全罪的概念二、违反系统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三、违反系统安全罪的刑罚设定第五节 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一、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概念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犯罪构成三、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认定标准和立法完善第五章 针对信息本身实施的犯罪第一节 非法截获信息罪一、非法截获信息罪的概念二、非法截获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三、非法截获信息罪的刑罚设定第二节 盗窃信息财产罪一、盗窃信息财产罪的概念二、行为结构: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之分三、盗窃信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第三节 破坏电子信息罪一、破坏电子信息罪概述二、破坏电子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三、破坏电子信息罪的刑罚适用四、破坏电子信息罪与非法截获信息罪的区别第六章 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第一节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一、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概念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犯罪构成第二节 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认定标准和立法完善一、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认定标准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的立法完善第四节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概念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三、行为的结果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设定第七章 扩充关于网络转载版权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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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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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

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

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八、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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