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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