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入大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排入大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划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范围

基本范围为城近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人民政府划分的其他区域

在上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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