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经济专家委员会第四条 组织运作1. 委员会由来自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业内企业等机构的经济、法律、管理和技术等专家组成,其中来自非政府部门的专家代表不少于70%
为有效控制成本并保障活动效率,委员规模应兼顾代表性和适应性
每届委员的具体人数由理事会批准
2. 委员会首期成员由筹备发起单位与专家个人协商产生,由委员会直接聘任,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后换届,依据专家本人意愿和委员会需要,可以延聘、终止或增加成员
3. 委员会设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长一到两人、副理事长若干人,高级顾问若干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由委员会会议通过生效,任期与委员相同
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理事会议,对委员会重大决策行使批准权
4. 委员会挂靠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在其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提名,委员会通过,其任期与委员相同
5. 委员会开展工作活动的主要形式是调查研究、交流研讨、成果出版及咨询服务
委员会举办各项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民主的原则,激励委员广泛参与,尊重专家个人意愿
秘书处应对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总结整理,及时呈报挂靠单位和主管部门
6. 委员会可根据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的需要,在必要时依据专业分工和个人兴趣设立专业委员会,其成员从委员中遴选,由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委员的权利1. 委员有及时获取委员会工作计划与活动信息,平等参与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 委员有依据个人对委员会有偿顾问咨询活动的贡献,获得一定经济报偿的权利
3. 委员有对委员会集体决议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4. 委员有对委员会章程、工作活动计划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 委员的义务1. 委员有参与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的义务,如因特殊理由无法出席活动,应事先向秘书处请假,必要时可提供书面意见
2. 委员有义务承担学术交流演讲者的责任,一旦受到委员会的邀请通知,应认真准备书面发言稿
3. 受委员会刊物邀请,委员有义务及时提供稿件
4. 委员有义务按照委员会要求,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七条 委员的解聘1. 因年龄、身体、工作岗位变动及其他个人原因,委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自愿书面解聘要求,报理事会确认批准
2. 委员任期届满后,理事会可依据秘书处建议,征求委员本人意见,提出协商解聘方案
3. 没有正当理由,委员一年内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履行其他义务,可视为自动解聘
第八条 活动经费本委员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是挂靠单位运行费用拨款、会议活动赞助费、顾问咨询收费等
具体预算由秘书处做出,在挂靠单位专户管理
第九条 委员会的终止本委员会如需终止,应由理事长会议提出正式建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正式报告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终止委员会的书面决定
终止后的财产由挂靠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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