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设10个内设机构:(一)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化、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信访、舆情应对、政务公开和宣传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行政审批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省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三)海洋经济处(政策法规处)
拟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开展海洋产业政策研究,调查分析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形势,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产业布局的建议,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全省海洋基础数据,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动海水利用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海洋与渔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海洋督察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海域海岛处
拟订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的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围填海计划,负责海域和海岛动态监控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修测及省内县际间海域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开展海域和海岛使用论证、评估、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征收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承担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相关工作
(五)生态环保处(预报减灾处)
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编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组织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负责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海洋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及海岛生态保护,建立海洋环境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
实行海洋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编制海洋观测预报规划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
(六)渔业发展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提出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水域滩涂养殖发展规划,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良种体系建设和新品种审定,拟订渔业产业化和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海洋牧场建设、休闲渔业发展、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全省渔业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指导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渔业灾情信息收集分析,组织渔业生产抗灾救灾,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增殖,开展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
(七)渔船渔港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渔业管理政策,依法保护渔业资源,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组织指导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和遇险渔船抢险救助的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渔船的越界制捕工作
(八)加工流通处(外事外经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海洋与渔业合作交流,负责“互联网+”渔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九)科教质监处
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教育规划和政策及地方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调查评价及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动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工作,承担科技平台和数字海洋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组织渔民从业技能和渔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组织拟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水产品包装和标识,组织实施水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和水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渔用投入品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
(十)财务审计处
拟订渔业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渔业生产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提出扶持海洋与渔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承担海洋与渔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渔业经济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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