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主体即基金管理人内控机制的不健全影响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
第一,完善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基金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监事、监督员等应与公司股东、高管没有利益往来,以保证其独立性,发挥对管理人的监督作用
第二,真正发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作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来进行的
由于存在基金持有人人数众多,分布分散等现实问题,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难度相当大
另外,大量小的投资者往往只关心基金收益,对基金监管没有主动为之的自觉性,存护“搭便车”的心理,这导致了在基金的日常运行中缺少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对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因此,应当从法律一上进一步明确基金持有人与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权及其行使权利的具体程序,保证基金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
除了上文提及的约束机制外,相应地可以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行为设立激励机制,即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主动性、真实性、及时性等标准,对其信用进行正面或负面的评价,并在基金市场的主要媒体中加以公布,强化舆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通过这种评价机制,为投资者的资金流向提供参考,鼓励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信息披露较好的基金,把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与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捆绑起来,以减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
(二)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我国信息披露法律规定上的一些缺陷给了基金管理人能够加以利用而谋不当利益的机会,使其可能对投资者作出误导性或者遗漏性的信息公开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不断发展,完善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立法是投资基金信息监管发挥实效性的需要
针对我国现行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的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充分等种种弊端,应当对法律法规作以下完善
第一,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规定
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很强的时滞性,而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大部分投资人进行的是短线操作,具有很强的投机性
故笔者建议,可以缩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告的期限
第二,制定更为细致和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信息披露的重点,让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有章可循
除了考虑在国家立法中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标准外,还应该从专业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行业协会针对不同的信息制定专门、详尽、普遍适用的披露规则和标准
第三,明确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赔偿制度的跟进可以让投资者因信息披露瑕疵而导致的损失依法得到司法救济
另外,针对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大而全的问题,笔者建议参考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一个理念,即投资者厌倦一份冗长的公开说明书,不分重点而全面的信息只能模糊投资人对核心信息的理解
美国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不同的,以开放式基金为例,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分为法定公开说明书和附加信息部分
法定公开说明书只包含影响投资决策的关键内容,包括投资报酬与风险、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基金的管理与组织以及基金的重点财务信息,并且要求以总结性的方式进行表述
而一些对投资者决策没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被列入附加信息中
附加信息只有在投资人特别要求时才会提供,但是对附加信息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美国的这种信息披露方式具有重点鲜明但又信息全面的特色,为我们提供了改进的方向:风险提示、基金的名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费用概览这几个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放在信息披露摘要中,并用简洁、明了、易懂的语言表述出来,供投资者参考,而其他信息则放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文里
这样的改进不仅使投资者更清楚地了解基金,而且不影响基金的正常信息披露
(三)加强对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监管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中,仅仅以证监会作为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监管者,这显然无法对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加以充分抑制
基金托管人同样承担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能,相比监管者而言,基金托管人距离基金管理人更近,更容易收集有关投资交割、清算的信息,且信息的真实性也较有保障
有鉴于此,应当赋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实质审查权
为充分发挥托管机构的这一功能,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定期向托管人汇报业务执行情况,托管人有权审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种基金账目和报告
基金托管人一方面有着巨大的人力资源和完善的硬件系统,另一方面有知悉基金运作重要信息的优势地位,如果能充分利用起这一优势资源,就可以为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提供一项有效手段
另外,可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中有独立审核、严格把关的外部监督作用,同时他们是收集、传递、存储、评价以及促进信息交流的桥梁和纽带,在信息披露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可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机会成本,规范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行为,从而强化中介机构对于提高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质量,监督信息披露中违规现象的责任
这对防范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无疑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要加强对基金管理者信息披露的监管,除了完善监管主体,还需切实加强投资基金监管的执法力度
正如美国学者考特和尤伦所言,提高执法能力,使遭受拘捕、判罪和处罚的概率提高到与提高惩罚的严厉程度一样,对所有人包括一小撮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都具有可置信的威慑效应
(四)加强对基金投资者教育规范基金的信息披露,除了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外,也需要基金投资者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必要的监督
毕竟,投资者才是基金法律关系中最终的受益者和权利享有人
然而,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缺乏强烈的权利意识
有些个人投资者知道自己享有某种权利,但不知如何去行使或者因为“搭便车,而不愿主动去行使;有些则连自己是否享有某种权利都不甚了解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的稳定,有必要通过适当的途径对投资者进行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投资素质
一旦投资者的素质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投资者就可以在外部凭借自身的判断给基金管理者增加规范运作的压力,基金管理者也会更加慎重地对待基金运作中的信息披露,从而促进基金信息披露的水平的提高,降低道德风险,达到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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