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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