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霍布斯霍布斯的出发点是“自然人”的观念,自然人是一种自然物体,他完全服从自然律
自然律原是中世纪的概念,指神圣的道德律
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自然界失去了宗教的和伦理的属性,自然律也由道德律变为关于趋利避害的人的自然本能的规律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完全按照自然律行事
他总结出两条自然律: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
霍布斯进行论证的第一步,是提出“自然状态”学说
他把自然状态解说为国家出现以前的人类社会发展时期
在这种状态中,各人只顾满足个人的需要,凡是为了满足个人生存需要的东西,都可以占为已有
这被称之为“自然权利”
而“自然权利”的运用,势必使得自然状态成为一种“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或“人对人像狼一样“的状态
他提出,这种人与人之间相互敌视的战争状态极其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他指出,人们为了求得生存就必须改变这种状态
于是霍布斯又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论学说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特点是:把“元首”排斥于订契约的范围以外
他提出,统治者(“元首”)不属于订契约的一方,因此其行动自由,不受任何约束,享有绝对权力,臣民对之则要绝对服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有任何反抗的表示
试图推翻和杀害“元首”是最大逆不道的罪行,是对社会契约的背叛
这样一来,通过他的社会契约论就论证了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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