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抗癌协会章程

浙江省抗癌协会协会章程浙江省抗癌协会章程(于2007年5月30日经浙江省抗癌协会第5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浙江省抗癌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Anti-cancer Association,缩写ZACA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我省防癌抗癌卫生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防癌抗癌事业的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发展肿瘤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卫生部《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2004-2010)》;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自主创新的风尚;崇尚医学道德,反对邪教,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发防癌抗癌先进技术,提高肿瘤防治研究水平,促进肿瘤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面向群众、服务社会,大力开展防癌抗癌宣传,普及防癌抗癌知识;积极支持,热情指导癌症患者康复;组织省内外协作,加强国际交流,以促进我省防癌抗癌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根据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科普宣传、癌症康复和社会服务,发扬学术民主和优良学风,提倡社会主义医学道德,为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接受浙江省卫生厅的业务主管,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抗癌协会的业务指导,向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市、县(市)协会,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业务主管,并接受上一级协会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浙江杭州武林广场东侧浙江省科协大楼10楼,邮政编码310003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自主创新;2、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癌抗癌、促进健康知识水平和“三早”(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理念;3、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肿瘤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4、促进肿瘤防治研究工作,组织或参与多学科、多边协作,开发抗癌新技术,积极支持、协调肿瘤防治与研究;5、积极支持省内出版肿瘤学期刊、科技著作和科普书报,继续办好《浙江抗癌信息》,为广大会员和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服务;6、积极引进、推广肿瘤科学技术成果,促进肿瘤防治水平的提高,推动我省防癌事业不断发展;7、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肿瘤科技实体,积极支持我省防癌抗癌事业;开展防癌抗癌咨询,组织与支持肿瘤(健康)普查,发挥(肿瘤专家)横向联系优势,办好肿瘤专家门诊部和抗癌爱心会热线电话,为广大群众和癌症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护理、康复指导与服务;8、承办政府或其他部门委托的肿瘤防治决策论证、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抗癌药物和相关药疗器械论证等任务;9、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肿瘤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10,加强和发展癌症康复工作,组织癌症康复者倡导科学抗癌、群体抗癌,提高康复率和生活质量,引导更多的癌症康复者回归社会再作奉献,力促我省的癌症康复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总结,不断的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

11、鼓励和积极支持防癌抗癌科技工作,为浙江防癌抗癌事业作出新的贡献,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2、发现、推荐和表彰优秀肿瘤科技人才,评定科技成果奖和学术论文、科普作品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一、申请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业务领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获得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工程师等中等以上技术职称者,从事肿瘤专业及有关学科工作三年以上;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3、未获得上述学历、职称,但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者;4、热心于防癌抗癌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5、本省省级以上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四)本会的个人会员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和分类、分级管理

(五)本会会费标准应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成本合理制定,经代表大会通过报省卫生厅和民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本会团体会员(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与本会的业务范围有关,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事业等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个人会员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2名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组织财务委员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批

二、团体单位会员团体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授权的组织财务委员会审查,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个人、团体单位会员一经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一)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及其他优惠待遇;(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愿;二、团体单位会员1、选派代表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康复等活动;2、根据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需要,可提请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课题论证;3、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可由本会协助组织技术咨询会、学术研讨会,帮助探讨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或组织专家参与制订发展规划、产品、需求预测等;4、免费取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学术活动等信息资料

5、可提请本会组织专家到单位对职工进行肿瘤普查(或体检),疾病诊治,科普宣传,健康教育等,并享受优质优惠待遇;6、在本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报告会上,介绍团体会员单位的发展现状或新产品研制等;7、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个人会员(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团体单位会员(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组织和鼓励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参加大会的活动;(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通知后仍不交纳会费,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三)选举新的理事会;(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制定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会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领导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长、顾问,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咨询、组织财务、科普宣传等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或专业的学术活动

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

专委会实行聘任制,委员由本会、专委会或市(地)抗癌协会民主协商推荐

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可连任两届,隔届后符合条件的能继续任主任委员

秘书由主任委员推荐,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一、按会章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三、政府和社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银行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使用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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