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合唱协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团长工作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
团长工作会议亦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成员为:协会团体会员(较小的团体会员合唱团可以委托指定代表)、协会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代表和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委员会成员等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合唱团长担任),如因理事单位合唱团长换任,由新任团长接任理事单位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按照理事会的人数比例而设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3、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4、推荐本协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5、推荐中国合唱协会会员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我省音乐界、合唱界有较大影响;(三)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有校强工作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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