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权基本介绍1994年分税制实行以来,现行地方税制对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和适度调控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现行地方税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也日益显现,地方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就是其中一个主要表现
在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应该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
国家税收法令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以及税收管理的实现和税款的征解入库等,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协同活动才能顺利完成
同时,各级政府在执行各自的国家职能任务中,也需要一定的收入供其安排使用
为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完善一套税收立法、执法以及税收的管理权限,以调动各方面共同搞好征收管理,完成税收任务的积极性,并使各级政府都有一部分可供支配的财务,以保证其职能任务的实现
从公共物品或公共产品理论来说,由于政府最主要的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分层次的,从效率的角度说,不同层次的公共物品应当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提供
因此,对税权进行有效配置,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税权范围,有利于政府为社会、为国民提供更好的公共物品,实现国家职能
同时,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不均衡,对不同层次的公共物品也存在着不同的偏好,特别是由于中国各级预算主体不能得到足额的财政收入,因而才会通过其他途径来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
以上情况说明,税权适当下放的确是必要的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中央政府集中财力进行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以实现政治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中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也需要进行适当的分权,逐步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
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建立起以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两级立法相辅相成的立法格局
税权纵向划分的核心问题,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应当下放
理由在于:一是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权,有利于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积极采取某些税收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有助于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精力,管好大政方针
二是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权是有效实现地方政府职能的必要条件
三是适度分权有利于增强税收法律的适应性,如有些小税种适当下放给地方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开辟新税源,而且也解决了这些税种全国统一立法难以适应地方实际情况的矛盾
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权限适当划分的宪法原则
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也符合《立法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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