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学奖有关规定1、未经初评通过的作品,不得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
未经专家评审组评审通过的作品,不得提交终评
确因特殊原因,未能进入评选程序的优秀作品,经三位以上评委联名推荐,半数以上评委同意,可列入终评候选篇目
2、不接受个人直接向专家评审组和评委会申报作品
3、为扶持文学新人,已连续两届获得“四川文学奖”的作家,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4、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如有本人作品参评,不得担任评委,不得参与该门类专家评审组的工作
5、各地、各单位初评小组组成后,应将名单报省评奖办公室备案,并附每个成员的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号)等
6、已获中国作协主办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儿童文学奖的作品,授予“四川文学奖特别荣誉奖”称号,不再参加四川文学奖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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