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构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8号,国家计委是国务院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国防建设)的长期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全国有价证券发行计划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储备计划;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全社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外、银行信贷、非国有企业和个人资金及外资)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家产业政策,并协调和监督其实施,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三)组织制订国土开发、整治、保护的总体规划,以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搞好全国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四)指导、促进全国市场体系的建立,组织制订全国性、重点区域性的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与重大调控政策;指导、监督重要物资的国家订货、储备和投放;监控物价总水平,负责制订和调整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国物价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和部门的物价工作
(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做好基本建设中年度计划实施及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确定和指导国家长期投资资金(包括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国家投资债券和外资等)的投向
对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会签
(六)会同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订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并转化为生产力
(七)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测和分析研究,综合协调财政、信贷、利率、价格、税率、工资、汇率等经济杠杆,以及国家直接掌握的投资、外汇、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经济手段,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八)研究提出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利用国外资金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我国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外资项目
(九)研究国防建设和社会事业(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劳动工资、人口、民政、政法、社会保障等)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协调好它们同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计划、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订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或参与计划工作和市场运行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协调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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