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第七章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团体的宗旨完成;(二)因本团体分立或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
本团体解散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
第五十三条 前条议案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解散,须在中国法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前条清算完结,中国法学会确认清算报告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中国法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原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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