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步青数学教育奖“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基础教学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队伍的建设,同时,为表达对苏步青教授毕生致力于数学教育事业的敬意,激励广大数学教育工作者继承发扬苏步青教授的崇高精神,为基础数学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经教育部同意,特设立“苏步青数学教育奖”
第二条 “苏步青数学教育奖”是中学数学教育工作者的荣誉称号,评奖每二或三年为一届
第二章 奖励对象第三条 凡从事中学数学教育的教师、教学研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经过推荐和评审可以获“苏步青数学教育奖”:(一)从事中学数学教育或教学研究15年以上,而且现在仍然直接从事中学数学教育或教学研究;(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基础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师德;(三)在中学数学教育研究、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并已产生一定影响
第三章 组织结构第四条 本奖领导机构为“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发起单位复旦大学以及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西、北京、广东等九省、市教育厅(委)和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代表和发起人的代表,教育部、中国数学会、中国教育学会的有关领导与专家组成;(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会总部及秘书处设在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每届评奖工作细则;(二)聘请每届“苏步青数学教育奖”评审委员会成员,指定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三)确定获奖名单、奖金额度并组织颁奖;(四)审议经费使用情况;(五)研究决定与本奖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苏步青数学教育奖”评审委员会由长期关心和熟悉基础数学教育的专家若干人组成,作为本奖评审机构
评审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七条 推荐获奖候选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有关“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的宣传和发动工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理事会规定的推荐名额及要求,按评奖工作细则组织评审和推荐工作,具体由省级教研室负责;(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研室对《苏步青数学教育奖候选人推荐表》和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然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评审
第八条 评定获奖名单
(一)为了工作方便、有效,本奖采取评委会和评审组两级评审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评审组,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评审后,按理事会规定的名额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奖候选人推荐名单,签署推荐表后报本奖评审委员会;(三)秘书处对各地申报材料,按评奖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四)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要坚持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获奖名单;(五)每届评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两种,具体名额由理事会决定
(六)每届未被评上一、二等奖者,均可获得本届的提名奖,以资鼓励
第九条 批准获奖名单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名单,经本奖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经费第十条 经费来源
(一)发起本奖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个人提供部分经费;(二)本奖接受海内外个人、企业或其他单位捐赠的奖金或其他赞助
对捐赠人(单位)由本奖理事会发给证书;(三)本奖筹款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和监督
(一)经费主要用于本奖奖金及评审工作和其他必要开支:(二)本奖基金委托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代管;(三)由秘书处向本奖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理事会
1993年12月17日第一次修订 1998年4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004年7月14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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