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章程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第一条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江苏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领导的,省级文艺家协会、省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省辖市文联)、产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江苏省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与时俱进,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加快建设江苏文化大省,为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创造和谐社会和美好未来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江苏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省级文艺家协会、省辖市文联和产业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团体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团体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五条江苏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具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能
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广泛团结文艺界人士,为文艺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密切与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在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的基础上,及时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通过组织深入生活、文艺创作、人才培训、展演展览、学术讨论、文艺评奖、书刊出版、影视制作、网络宣传和对外交流等项工作,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江苏省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省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七条江苏省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维护世界和平,努力对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条江苏省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江苏文艺事业
第九条江苏省文联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江苏省文联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施文艺人才工程,倡导德艺双馨,不断壮大文艺家队伍
第十一条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
发挥自身在组织、人才和资源上的优势,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服务
第十二条江苏省文联根据文学艺术特点,适应时代要求,拓展服务职能
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职称评审、资质论证、反映诉求、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艺术家合法权益等,加强行业自律,有效地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的作用
第十三条江苏省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省文联根据实际情况特邀产生
第十四条江苏省文联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省宣传文化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分别推举,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亦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江苏省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江苏省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负责人、省各文艺家协会秘书长和省宣传文化部门有关负责人,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省各文艺家协会秘书长或省宣传文化部门有关负责人职务后,则应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由江苏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提名,经全委会通过
江苏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主持日常会务工作
书记处书记在主席团会议上宣布通过
第十五条江苏省文联委员会设顾问、名誉委员若干名,由主席团聘请
第十六条江苏省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省文联委员会召集
省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江苏省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和海外捐赠;(四)所办文化产业的收益;(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江苏省文联的英文全称是“JIANGSU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PFLAC”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江苏省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江苏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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