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权决定任免这是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第九项、第十项职权,即:“(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简而言之,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在“一府两院”正职缺额时可以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政府首长的提名决定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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